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18 12:41:33 浏览次数:loading......

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会

关于审议通过《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

促进会章程》的通知

                               凉文旅促(201902

 

各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会章程》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现予公布,并从即日起生效执行。

 

 

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会

  2019410

 

 

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Liangshan Cultural Tourism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LSCTI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行政部门与文化旅游产业界密切联系的桥梁与纽带。为州内外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将本会建成全州从事文化、旅游产(事)业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统筹,整合资源,以文化和旅游两大载体为依托,以开拓创新为主导,利用促进会的服务平台、社会资源和专业服务,帮助凉山文化旅游企业提升发展,为文化旅游项目的规划、设计、运营、实施提供咨询服务和论证评估,为凉山文化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为州委州政府做产业谋划,为全面实施“全域旅游”战略提供及时的决策参考,助推凉山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实现旅游产品多样化、服务便利化、管理精细化、市场国际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凉山州民政局和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在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羊羔河路“月海路月海国际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宣传、贯彻、执行文化旅游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健全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行为,依法维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

(二)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组织文化旅游产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业务咨询;

(三)组织或承办文化旅游产业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开展国内外文化旅游产品的交流合作,促进凉山文化旅游产业的国际化;

(四)开展文化旅游产业行业评优评先活动,推广文化旅游产业先进典型。对会员在文化旅游产业管理和经营中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予以推荐、保护、表彰和奖励;

(五)开展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学术交流、文化旅游市场调研、信息和咨询服务等活动,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管理和经营之路,向政府提供文化旅游产业管理的建议;

(六)编纂会刊、文化旅游产业辅助教材和文化旅游产业统计信息等资料,建立本会信息资讯和服务交易网站平台,为会员提供网上查询、网上交易等便利服务。条件成熟时,将依法建立“文化旅游创新发展扶持基金”;

(七)完成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的对象为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个人会员的对象为全州文化旅游产业及文学艺术界的专家、学者及资深爱好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享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经理事会批准,有使用本会标志的权利;
  (六)经理事会批准,有代表本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须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加强本会的组织、领导、协调、统筹工作,成立“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会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为加强民主监督的职能,设立监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鼓励本会会员及个人会员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多缴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其财务支出范围:(1)本会确定的活动项目、课题调研等;(2)州委、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3)本会正常业务、办公、通讯、差旅等费用;(4)劳务费(包括课题结题成果补助费、讲课费、评审费、节假日加班费等)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支付。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制度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本会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会的贯彻执行;支持本会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本会会员,开展工作;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共青团。

第四十九条  党组织建设和促进会治理结构有机统一,党组织研究讨论是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三重一大”等事项党组织要先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工作机构,应配备党务工作者,提供党组织和党员活动场所,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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